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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1998年1月26日 农银发〔1998〕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贷款业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贷款发放、贷款管理到贷款收回各环节的贷款业务操作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于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和责任目标津贴、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他处分:停职、免职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几种处理可以并处。
  第五条 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处理

  第六条 贷款操作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为:
  (一)贷款调查人员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和开具信用证,下同)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信贷调查,未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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