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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316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2001年9月5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兵工作制度,决定对《征兵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五款修改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二、第六条修改为:“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在全国有计划地划分技术兵征集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队,应当按照划定的区域进行技术兵的征集和补充。”
  三、第七条修改为:“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
  “各军区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军区征兵办公室承办。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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