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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第五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发行管理

  第二十条 外经贸企业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向内部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实际入资能力确定,但其累计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认购内部职工股时,应按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通过职工持股会一次性缴纳股款,其认购价格按股票面值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向职工持股会交付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的,与内部职工缴纳出资额等额的股票或其他股份凭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入股自愿,不得强迫;入股必须用现金,不得以发奖金、搞福利为名向职工赠股或低价配售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一般职工持股数额要有差距,但不能过大,一般控制在4比1以内。
  第二十五条 内部职工股不得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不得继承。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职工持股金额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价值将其所持股份额。内部职工股不得带离公司,带离公司无效。
  第二十六条 内部职工股的股利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审批部门应当对本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暂行办法,公司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炒买炒卖公司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将内部职工交纳的股款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或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及其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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