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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第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应当建立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
  第十四条 职工持股名册是记载本公司职工持有股份金额,作为职工持股会管理内部职工股依据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职工持股名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住所、职工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职工本人签章、经手人签章;
  (三)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日期及有关记录。
  第十六条 职工持股卡是查核职工本人在公司中的持股金额,据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职工持股卡由持股会负责人签发。职工持股卡与职工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职工持股卡由持股职工本人持有。
  第十七条 职工持股卡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持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证号码(或离退休证号码)、职工持股卡号码;
  (二)职工所持股份金额,入股、增股、减股日期及有关记录,经手人签章;
  (三)持股会负责人签章;
  (四)发卡日期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审批

  第十八条 按照本暂行办法,凡申请进行试点的企业(包括中央、地方)都必须报外经贸部(地方企业由地方经贸主管部门会签体改部门报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审批。
  第十九条 公司报送的有关文件,除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须对涉及内部职工持股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规定。
  (一)在设立公司申请书或者公司增资扩股申请书中,应当对内部职工股发行方案、比例、范围、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组织管理方式等作出说明;
  (二)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中,应当对职工持股会和内部职工持股范围、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管理方式作出规定;
  (三)附送职工持股名册、职工持股卡样式;
  (四)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事务所就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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