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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第五条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内部职工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原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内部职工股不得转让、不得上市交易。
  第六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国家股应占绝对控股地位。

第二章 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只限于以下人员购买和持有:
  (一)公司发行股份时,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
  (二)公司董事、监理、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合资公司、联营企业、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
  (四)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购买和持有本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
  (一)公司以外法人股东单位(包括发起人单位)的职工;
  (二)公司非全资附属企业及联营单位的职工;
  (三)公司关系单位的职工;
  (四)公司外的党政机关干部;
  (五)公司外的社会公众人士;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持股会、持股名册和持股卡

  第九条 公司向内部职工发行股份,应当通过公司工会组织,采取职工持股会的形式进行。
  第十条 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
  职工持股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工作。职工持股会受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职工持股会负责募集职工内部股股金;集中管理内部职工股票(记名内部职工持股会)、办理和管理职工持股名册和职工持股卡;办理职工入股、增股、减股、退股事宜;根据公司分配方案给内部职工办理分红;参加股东大会,就内部职工股股利分配、增加或减少职工持股份额发表意见,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职工持股会依据本暂行办法募集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份,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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