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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对《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的批复
 (国函〔1994〕54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由你们在内部传达实施,目前不公开宣传报道。试点单位应选择可以相互竞争、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你们要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加强领导,搞好审计监督,及时总结完善试点办法,解决出现的问题。

附: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    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外经贸企业进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为使试点工作健康发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结合外经贸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股份制试点,将具备条件的外经贸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第二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选择试点单位的原则:
  (一)职工素质、经营管理比较好的企业;
  (二)经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能够增加出口创汇、增加利税的企业;
  (三)经营国家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所占比例较小的企业;
  (四)具有竞争对手、非垄断性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藉以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企业的凝聚力。
  第四条 外经贸企业改组为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目前,内部职工持股试点仅限于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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