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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行应对照《规定》,在车辆清理的基础上,核定辖属各级行业务工作用车编制数,并将编制核定情况(格式见附件2)及现有超编车辆处理意见在11月底之前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二、各行现有超编制车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只有在编制内车辆经批准报废、出售,有缺编时方可申请转入编制内使用。
  三、各分行机关(总行培训学院)现有车辆相关资料及车辆行驶证(A4幅面纸张)复印件,于9月30日前一并报送总行(财务会计部)。

                           二00一年九月十日
           中国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银行车辆管理,有效控制超标准、超编制配备车辆,严肃用车纪律,制止奢侈浪费,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银行车辆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定标配置、定编控制、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车辆是农业银行拥有所有权(不含未经批准自用的抵债车辆)或长期使用权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自购、抵债自用、馈赠、借入、其他单位转入以及连续租赁期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
  第四条 农业银行的车辆按用途分为业务用车、运钞车。
  (一)业务用车是指用于开展各项业务的车辆,包括领导工作用车、其他业务用车等。
  (二)运钞车是指专用于运送钞币、贵金属、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车辆。
  第五条 农业银行车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申报、两级审批”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农业银行车辆管理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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