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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0日)废止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财考〔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财政部第十届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意见,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财考字〔1998〕14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00一年八月十三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考试质量,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地举办注册会计师考试,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违纪、作弊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对违纪、作弊行为人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得当。
  第四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依照本规则对违纪、作弊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为违纪:
  (一)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
  (二)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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