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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1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并继续存在实质损害的威胁,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22条的规定,做出决定如下:
  自2001年8月1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纯度〉9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31200)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二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8月1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
      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
              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2000年11月21日,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鹤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化公司”)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两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二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外经贸部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法国、德国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二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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