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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保留在机房内的介质(资料),应为系统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最少数量,除此之外,不应保留在机房内。
  第十九条 存放机房内的介质(资料)应该存放于防火、防高温、防震、防电磁场、防静电及防盗的房间或保险柜中。
  第二十条 介质(资料)库,应设专人负责登记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提供介质(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使用介质(资料)期间,应严格按国家保密规定控制转借或复制,需要使用或复制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所有介质(资料)应定期检查,要考虑介质的安全保存期限,及时更新复制。损坏、废弃或过时的介质(资料)应由专人负责处理,秘密级以上的介质(资料)在过保密期或废弃不用时,要及时销毁。
  第二十三条 机密数据处理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除存储器、联机磁带、磁盘及其他介质上有关作业的程序和数据,应及时销毁废弃的打印纸。

第四章 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机房环境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GB2887《计算机站场地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抗震性、辐射屏蔽、防水等级和耐火等级。变形缝和伸缩缝等不应穿过机房。机房应设置齐全灵敏的水灾、渗漏水报警和足够的灭火、排水系统,应设置灵敏的温度、湿度传感器。空调的制冷能力需留有一定的余量并配有备用空调设备。中心机房应配有独立的供电、变电设备,供电功率需留有余量。
  第二十五条 机房选点尽量避开便于驻留无关人员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系统设备场地,应具备应急照明供电,应急报警设施,应急安全断电线路。中心机房应有若干设有明显标志的疏散出口。
  第二十七条 在计算机房、办公设施、通讯及动力设施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电脑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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