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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2月24日 开行办电脑〔1998〕9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    国家开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计算机应用系统是本行信息和业务处理的核心技术手段,为了保护本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系统,是指由计算机、数据信息网络及其相关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它是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网络和数据的安全必须受到保护,不因自然的和人为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和丢失,以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能连续正常运行。
  计算机保密是指利用密码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处理,防止信息非法泄露。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应当保障计算机、数据信息网络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运行环境(机房)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和网络功能的正常发挥,防止和处理政治因素造成的失泄密、人为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破坏,以及防止利用计算机犯罪等。
  第五条 在行电子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电脑中心、行保密办主要负责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办公厅给予支持。
  第六条 各有关厅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有关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定期向电脑中心、行保密办通报安全保密工作情况;督促本单位安全保密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安全保密检查,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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