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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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