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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第三条 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
  (四)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五)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六)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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