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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IC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银行IC卡联合试点密钥管理系统总体方案》(银发〔1999〕259)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5 管理措施
  5.1 没收卡处理
  为防范和减少跨行交易产生的风险,联网成员应按本规范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伪卡、挂失卡等的没收处理工作。具体业务操作按本规范第八章吞没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2 商户安全操作规则
  5.2.1 收单行要求
  收单行有义务做好商户的培训和再培训工作,要根据商户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如人员流动,经营范围改变等,进一步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商户验卡、受理操作等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5.2.2 商户安全操作
  5.2.2.1 受理卡的审核
  特约商户收银员受理银行卡交易时,应从以下内容审核该银行卡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A.持卡人使用的是已入网的银行卡;
  B.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
  C.受理的卡无被打洞、剪角、折断、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D.信用卡交易,须审查卡的有效期、照片卡上的照片;
  E.借记卡交易或发卡行要求输入密码的贷记卡交易,必须输入个人6位密码(PIN);
  F.收单行培训的其他内容。
  5.2.2.2 操作处理
  A.经审查,如发现持卡人与彩照上的照片不一致或签购单签字与卡片留签字不符时,应拒绝受理并及时与收单行联系处理。
  B.如POS屏幕提示发卡行要求没收卡时,收银员按照没收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 风险责任
  6.1 刑事责任
  伪造、盗用银行卡;使用伪造、作废的银行卡;持卡人恶意透支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经济责任
  6.2.1 持卡人责任
  A.在发卡行银行卡章程里已明确由持卡人承担的风险和损失;
  B.因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
  C.银行卡转借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资金损失。
  6.2.2 发卡行责任
  A.对无效卡的授权或消费批准;
  B.发卡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C.发卡行内部工作人员作弊或操作不当;
  D.与发卡行卡号相同的伪卡;
  E.复制有效卡的磁道制成的伪卡;
  F.预授权交易中预授权期限内的授权额度资金损失;
  G.对单位卡取现交易批准。
  6.2.3 收单行承担
  A.未经发卡行批准或被发卡行拒绝的交易完成;
  B.收单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C.收单行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6.2.4 收单行负责向商户追索
  A.由于签字明显不符而遭持卡人拒付的;
  B.信用卡签购单无签字遭持卡人拒付的。
  6.2.5 信息交换中心承担
  A.信息交换中心交易请求及响应信息被错误地转接,致使交易完成;
  B.信息交换中心未按时完成有关的清算服务;
  C.信息交换中心系统的逻辑错误或终端机具故障;
  D.信息交换中心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7 建立银行卡不良客户信息系统
  7.1 目的
  为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建立统一不良客户信息系统,将联网成员的黑名单、止付卡、不良持卡人和商户资料集中起来,实现信息共享,以共同防范银行卡风险,同时为各入网银行开展贷记卡及其他业务提供便利。
  7.2 系统描述
  7.2.1 集中式的信息系统
  本系统为集中式系统,为银行卡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7.2.2 集中式的信息系统作用
  本系统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系统为独立的两套系统,是银行卡联网联合增值服务系统,为各联网成员的银行卡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提供有力的工具。
  7.2.3 系统存在方式
  本系统只提供信息共享,不参与银行卡联机交易。
  7.2.4 系统模块
  本系统分成黑名单模块、止付卡模块和不良商户模块。
  A.黑名单模块
  在本系统可通过系统按姓名、身份证号等要素查询各行的不良持卡人信息。可查获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业状况、拥有的银行卡、银行卡不良使用记录。
  B.止付卡模块
  在本系统可通过卡号、持卡人姓名等要素查询各行的止付卡信息。可查获的信息包括卡号、持卡人姓名、止付原因。
  C.不良商户模块
  在本系统可通过商户名、地区号、商户编号等要素查询各行的不良商户信息。查获的信息包括商户名、商户代码、开户银行、收单银行、不良行为记录等。
  7.3 信息收集
  各联网成员每日15时前按系统要求的格式将本机构的黑名单、止付卡、不良商户的最新资料上送该系统。该系统于下午17时前将汇总的最新黑名单、止付卡、不良商户资料下传至各入网的区域中心和行内中心。
  要求各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信用资信状况定期复查,保障其黑名单和黑卡资料更新的及时性,各收单行对其收单的商户要加强跟踪,保障不良商户资料及时、准确。
  对于紧急止付名单,联网成员可不定时上送该系统进行析。该系统收到紧急止付名单后1小时内下传至各入网的区域中心和行内中心。
  7.4 使用条件
  不良客户信息系统是一个基于因特网的数据库信息系统,但其信息只对联合组织成员的已登记用户开放,用户权限由联合组织统一管理。各联网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业务部门、授权中心都可以向联合组织申请用户。在处理开支、授权等业务时可通过终端联机查询统一的不良客户信息系统。为增加安全性,每个用户应采用证书技术作为身份标识。
  7.5 管理办法
  7.5.1 数据标准
  由该系统制定黑名单、止付卡、不良商户的信息格式、定义的标准,下发到各联网成员。
  7.5.2 系统维护及管理
  由联合组织设专门部门负责信息的整合、筛选和保密工作,对系统进行维护以及分级访问授权的管理。
  7.5.3 功能增新及相应服务
  该系统的建立应与银行卡信息系统统筹规划、有效结合,根据联网联合进展适时筹建,并适时根据各联网成员的业务需求,对本系统进行更新和改进,增加新的功能和服务手段为各联网成员提供增值服务。

第八章 吞没卡处理

  1 ATM吞卡处理
  1.1 吞卡条件
  跨行交易中,除因终端故障或持卡人超时不取卡引起的吞卡情况外,收单行只能在接到发卡行黑名单卡指示的情况下做吞卡处理。
  1.2 查询服务
  收单行在ATM上明示客户服务电话,对持卡人的查询及时回复。
  1.3 领卡
  在收单行ATM上因非发卡行指令而吞卡的,持卡人可在吞卡后七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书到ATM所属网点领取。领卡时持卡人只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办理领卡手续:
  A.本人有效身份证书和被吞卡正面汉语拼音或背面签名一致;
  B.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吞卡对应的存折(存折上应打印卡号和姓名);
  C.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ATM凭条;
  D.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地发卡行出具的证明。
  核对无误后,要求领卡人在登记簿上签上姓名及领回卡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后,将卡片交给领卡人。
  1.4 收单行处理
  收单行对无人认领的银行卡,按如下方法处理:
  A.收单行对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被吞卡片,一律对磁条进行损毁,并对卡片进行剪角或打孔处理;
  B.填写“ATM吞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网点保存,一份连同损毁的银行卡上交行内业务主管部门。
  C.行内业务主管部门将吞卡信息提交信息交换中心,上交的卡片按本行规定进行销毁。
  属于同城发卡行发行的银行卡,如当地联合机构或区域中心有吞没卡处理办法的,按当地办法执行。
  1.5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将接收的吞卡信息转发相应的发卡行。
  1.6 发卡行处理
  发卡行将收到的ATM吞卡信息备案,并应持卡人要求进行重制卡片等相应处理。
  2 商户没收卡处理
  2.1 没收
  收单行应要求其特约商户在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通过合理方式没收卡,并取消交易:
  A.该卡账号出现在相应的黑名单中;
  B.索取授权时,发卡行给出没收卡的指令;
  C.其他需要没收卡的情况。
  2.2 商户处理
  A.商户没收卡后,应尽快通知收单行,并按要求进行剪角处理;
  B.商户未按要求对没收卡剪角而产生风险和资金损失,由商户承担。
  2.3 收单行处理
  收单行对商户没收的银行卡,按如下方法处理:
  A.填写“没收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网点保存,一份连同损毁的银行卡上交行内业务主管部门;
  B.行内业务主管部门将没收卡信息提交信息交换中心,上交的卡片按本行规定进行销毁。
  属于同城发卡行发行的银行卡,如当地联合组织或区域中心有对没收卡的处理办法的,按当地办法执行。
  2.4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
  将接收的没收卡信息转发相应的发卡行。
  2.5 发卡行处理
  发卡行将收到的没收卡信息备案,并进行相应处理。
  2.6 没收卡奖励
  特约商户按要求没收银行卡的,收单行按有关规定对商户进行奖励,再由发卡行根据信息交换中心提供的没收卡信息向收单行支付奖励费用。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1 奖励
  1.1 奖励范围
  A.本年度联网交易成功率、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发卡数量、受理笔数、差错率和投诉情况等综合指标排列前三名的发卡行和排列前三名的收单行,以信息交换中心统计数据为准;
  B.对银行卡联网联合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C.对银行卡联网联合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对联网联合业务有重大推动作用的联网成员和个人。
  1.2 奖励评审
  每年由联合组织常设机构提交授奖名单及参评理由,由联合组织会议讨论通过。
  1.3 奖励形式
  A.给予获奖单位及个人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B.奖金总额由联合组织确定。  
  1.4 其他
  各地银行卡联合组织或区域中心按照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基本原则,参照本规范确定奖励办法。
  2 处分条
  2.1 未按要求入网的处分
  未按入网规则和联网测试要求通过测试验收而入网运行,对联风联合业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分别对组织联网测试的信息交换中心和入网银行提出通报批评,并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2.2 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的处分
  不按联合组织的要求使用联网标识或擅自更改标识的,提出通报批评,并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2.3 违规签约的处分
  以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对商户手续费率规定与商户签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并限期更正。
  2.4 与不良商户签约的处分
  列入不良商户名单的商户,各入网银行两年内不得与其签约。在此期间如有私自与其签约的,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2.5 拒绝交易的处分
  联网成员入网终端机具(ATM、POS等)无故拒绝受理其他入网银行卡交易的,提出通报批评,并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2.6 系统维护不及时的处分
  各联网成员机构对系统运行故障维护不及时,未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而给联网联合业务造成严重障碍的,提出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并按共同约定的数额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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