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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附表2    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处理贷记调整明细表



  发卡行:                         收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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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卡号│交易│交易类型│交易时间│ 系统 │终端号│ 调账 │备注┃
┃日期│  │金额│    │    │ 跟踪号 │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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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日期        经办         录入
  业务公章      主管    调账日期    复核    业务公章

附表3       银行卡跨行交易客户投诉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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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资料(持卡人/商户填写)          ┃
┠──────────────────────────────────┨
┃       □ATM交易         □POS交易       ┃
┠─────────┬──────────┬─────────────┨
┃开户银行     │卡号/商号账号   │             ┃
┃         │          │             ┃
┠─────────┼──────────┼─────────────┨
┃客户身份证/商户号│客户姓名/商户名称 │客户电话/商户电话    ┃
┃         │          │             ┃
┠─────────┴──────────┴─────────────┨
┃客户/商户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
┃                                  ┃
┠────────────────────┬─────────────┨
┃投诉内容                │交易发生         ┃
┃                    │日期:          ┃
┃                    │时间:          ┃
┃                    │商户盖章/客户签名:   ┃
┃                    │             ┃
┠────────────────────┴─────────────┨
┃              以下由银行填写              ┃
┠──────────────────────────────────┨
┃客户/商户账号:                          ┃
┃                                  ┃
┠──────────────────────────────────┨
┃发卡行处理意见:                          ┃
┃                                  ┃
┃                                  ┃
┃              经办          复核      ┃
┠──────────────────────────────────┨
┃收单行处理意见:                          ┃
┃                                  ┃
┃                                  ┃
┃              经办          复核      ┃
┠──────────────────────────────────┨
┃信息交换中心处理意见:                       ┃
┃                                  ┃
┃                                  ┃
┃              经办          复核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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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争议处理

  1 协商解决
  1.1 适用范围
  当跨行交易发生争议时,如联网成员之间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争议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请求协商解决该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的具体方式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
  1.2 协商解决接受
  通过协商,若争议一方同意承担该争议交易的经济责任,则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将款项贷记调整给争议对方。
  1.3 协商解决失败
  若协商解决失败,该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裁判申请。
  2 裁判
  2.1 适用范围
  A.经上述协商解决程序失败时,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裁判申请;
  B.当跨行交易发生的争议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时,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争议处理机构提出裁判申请,而不必经过协商解决程序。
  2.2 处理原则
  争议处理机构依据信息交换中心的系统交易记录和相关各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3 争议处理机构
  3.1 机构设立
  争议处理机构名称为争议处理委员会,设立在银行卡联合组织。
  3.2 组成
  争议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任1名,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2-3人,主任、副主任由联合组织委派或指定。
  争议处理委员会在具体处理争议案件时,由争议双方从专家委员会名册中指定3--5名专家作为委员,共同裁判。专家委员由联合组织聘请的国内银行卡业务、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等担任。
  争议处理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专家委员资格及聘请办法、任期规定等由联合组织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3.3 回避
  争议处理委员会在处理争议案件时,相关当事方在委员会的委员可以主动申请回避,也可由争议对方向委员会提出申请回避。
  3.4 职责
  凡经过信息交换中心完成的异地跨行交易争议均由争议处理委员会进行处理,同城跨行交易争议可由争议处理委员会授权当地区域中心或其他相应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3.5 处理依据
  争议处理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度,以及本规范相关规定对争议进行处理。
  4 裁判处理程序
  4.1 申请
  4.1.1 提交书面申请
  联网成员对跨行交易争议申请裁判时,须填写“争议裁判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裁判申请表”)提交争议处理委员会。
  4.1.2 提交途径
  入网银行提交
  发卡行或收单行对跨行交易提出争议处理时,应将填写好的“裁判申请表”提交争议处理委员会;其分支机构需提出争议处理时,应经其行内中心或所在区域中心提交争议处理委员会。
  持卡人提交
  持卡人对跨行交易提出争议时,应由其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质疑代为提交。
  特约商户提交
  特约商户对跨行交易提出争议时,应由其收单行根据商户的质疑代为提交。
  4.1.3 提交相关材料
  争议申请方提出处理申请时,须一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文字材料:
  A.有关业务单据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B.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两份;
  C.差错处理经过的详细说明。
  4.1.4 申请时限
  联网成员之间发生跨行业务争议时,争议提出方应在差错处理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争议处理委员会申请裁判。超过申请时限,提交无效。
  4.2 申请有效性裁定
  争议处理委员会在收到争议提出方的裁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裁定。
  4.2.1 无效申请
  裁定申请无效时,争议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争议提出方不予受理,对争议提出方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负责退回。
  4.2.2 有效申请
  裁定申请有效时,争议处理委员会将受理通知送达争议双方,并将争议提出方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一份寄送争议对方。
  4.3 争议相对方应答
  4.3.1 应答时限
  争议对方收到争议处理委员会通知(以通知收到日邮戳为准)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应答,否则视为放弃应答权利。
  4.3.2 应答内容
  应答内容为以下内容之一:
  ·可提供任何证明资料和附加材料;
  ·通知争议处理委员会,承担对该争议的经济责任。
  4.4 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判
  4.4.1 裁判时限
  争议处理委员会根据现有资料,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判。
  4.4.2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由争议处理委员会制作《争议裁判通知书》(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争议处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4.4.3 裁判执行
  由责任承担方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向对方发起贷记调整。
  4.5 费用
  被裁定有责任的联网成员须承担以下费用:
  ·评审费
  争议处理委员会授权信息交换中心向责任承担方收取该笔费用。
  ·申请费
  由争议提出方在申请时先行垫付申请费。争议提出方可通过差错处理平台交纳申请费;若未主动交纳,则由争议处理委员会授权信息交换中心向争议提出方先行收取该笔费用。根据裁判结果,争议处理委员会授权信息交换中心向责任承担方收到该笔费用,并支付垫付方相关费用。
  4.6 申诉权利
  争议双方对裁判结果有如下申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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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金额  │  申诉权利  │  受理机构  │  申诉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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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于5000元  │    无    │  不适用  │   不适用   ┃
┠────────┼────────┼───────┼────────┨
┃5000元以上(含 │ 只在联网成员 │争议处理委员会│  收到裁判  ┃
┃5000元)    │ 能提供新证据时 │       │ 通知书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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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争议处理中的销户责任
  在争议处理意见未明确前,发卡行不得为涉及争议案件的持卡人办理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卡行承担;收单行不得为涉及争议案的商户办理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收单行负责。

附件1          争议裁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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