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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全国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以信息交换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信息交换中心的清算数据根据中心交易记录和收单行上送的清算文件产生。当联网成员与信息交换中心对账不符时,以信息交换中心数据为准先行清算,清算后查实差错,按差错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1.4.1 总中心清算
  通过总中心转接的银行卡异地跨行交易的资金清算,以总中心清算数据为准,采用两级清算模式,即总中心产生与其相连的入网银行及区域中心清算数据,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实施一级清算;入网银行、区域中心以总中心清算数据为准产生二级清算数据,通过行内系统或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实施二级清算。
  1.4.2 区域中心清算
  只通过区域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清算,以区域中心的清算数据为准,提交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实施清算。
  1.4.3 记账
  资金清算采用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办法,由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根据信息交换中心提交的清算数据和凭证借记或贷记联网成员指定的备付金存款账户。
  2 基本做法
  2.1 清算账户
  2.1.1 入网银行账户
  入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资金清算,均使用其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立的备付金存款账户清算,且备付金存款账户内应保持足够的清算资金。与总中心联网的总行不在北京的入网银行可指定其北京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的备付金账户进行清算;也可通过入网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备付金账户清算。
  2.1.2 信息交换中心账户
  信息交换中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开立清算账户,用于清算时的资金对转和平衡;并要存入一定数额的清算准备金,用于入网银行或分支机构清算资金不足并调拨不及时情况的临时垫付。
  2.2 清算协议
  入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办理跨行业务前应与信息交换中心签订《资金清算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清算中的责任、义务及违规时的罚则,保障资金清算的顺利实施。
  2.3 清算金额
  跨行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轧差方式计算。轧差后的清算净额包括:交易本金、手续费及差错类交易金额等。
  2.4 清算时间
  各联网成员应在信息交换中心日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
  3 清算流程
  3.1 总中心清算流程
  3.1.1 清分
  总中心在完成日切后,将上一清算日相关的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数据进行清分,产生各联网成员的对账信息和资金清算信息,其中包括:交易明细、手续费、清算轧差净额等。
  3.1.2 对账信息
  总中心将联网成员的对账信息和资金清算信息在日切后两小时内发送至对方一侧的接口机,供联网成员核对,并作为资金划拨依据。
  3.1.3 清算凭证
  总中心生成并打印“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平衡表”和“银行卡跨行资金清算凭证”,提交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实施资金划拨。
  3.1.4 资金划拨
  3.1.4.1 人行营业部门处理
  A.入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借记或贷记入网银行的备付金账户。
  B.总行不在北京的入网银行通过其北京分支机构备付金账户清算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借记或贷记该行北京分支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行内二级清算办法由各行自定。
  C.总行不在北京的入网银行通过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备付金账户清算的;
  作为收差方时,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通过电子联行主动将清算差额划至其指定账户;
  作为付差方时,由入网银行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付款通知向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资金汇划,通过电子联行汇入总中心清算账户。并应在日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完成。
  D.区域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开立账户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借记或贷记该区域中心的清算账户。
  E.区域中心通过所在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清算账户清算的;
  作为收差方时,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相关凭证,通过电子联行主动将清算差额划至其指定账户;
  作为付差方时,由区域中心根据总中心提供的清算数据和付款通知向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办理资金汇划,通过电子联行汇入总中心清算账户。并应在日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完成。
  F.每日清算资金借贷必须平衡。
  3.1.4.2 入网银行清算处理
  各入网银行由该行与总中心的接口机取得通过总中心转接的银行卡跨行交易的清算资料,经核对、确认后进行二次清分。产生该行清分差额总额和分支机构需清算资金差额。清分差额总额应与总中心所给清算净额相一致。同时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交行内会计部门办理资金清算。
  3.1.4.3 区域中心清算处理
  各区域中心通过与总中心的接口轨,取得通过总中心转接交易的清算资料,经核对、确认后进行二次清分,产生区域中心的清分差额总额和各成员机构需清算的资金差额,清分差额总额应与总中心所给清算净额相一致。同时产生“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差额表”和“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凭证”提交当地人民银行营业部门进行资金划拨。
  各区域中心在处理跨行交易清算的过程中应将通过总中心转接与未通过总中心转接的交易清算分开处理。
  3.1.4.4 节假日处理
  遇节假日资金划拨,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顺延。
  3.2 未通过总中心的跨行交易清算
  只通过区域中心转接(未通过总中心转移)的银行卡跨行交易,由各区域中心和其联网成员比照通过总中心转接的跨行交易的清算办法处理。
  3.3 IC卡交易的清算
  IC卡交易中需联机处理的,其清算办法与本章磁条卡交易的清算办法一致;
  IC卡交易中需脱机处理的,其清算办法另行补充确定。

第五章 差错处理

  1 概述
  1.1 目的
  为保障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的正常开展,对联网成员在交易转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或疑问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法,根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信息交换系统的特点,制订本办法。
  1.2 原则
  1.2.1 协作原则
  任何联网成员都必须尽办与其他成员互相协作以解决以下双方间的争议:
  A.该成员持卡人和另一成员的商户之间;
  B.该成员的商户和另一成员的持卡人之间;
  C.该成员和另一成员的持卡人之间;
  D.该成员的持卡人同另一成员之间;
  E.联网成员间的其他争议。
  1.2.2 处理原则
  差错处理按照据实、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
  1.3 专人负责要求
  联网成员应把差错处理作为联网联合业务开展的有效保障,为异常交易提供通畅的处理渠道;并在维护各成员正常利益的基础上,充分作好持卡人的服务。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1.4 差错处理平台
  联网成员间建立统一的差错处理平台,处理平台由信息交换中心负责开发维护,并下发至各联网成员差错处理部门使用。差错处理方式均以电子处理为主,手工处理为辅;对于电子处理系统尚不完善的,可暂时采用手工处理作为过渡。
  差错处理平台的功能包括:
  A.差错处理交易提交;
  B.接受争议协商解决后的资金划拨;
  C.争议裁判申请费、评审费和争议资金的划拨;
  D.违约金的划拨。
  1.5 步骤
  差错处理分为客户投诉处理和联网成员间处理两个步骤。
  1.6 权利和义务
  1.6.1 遵守处理时限义务
  差错处理交易均有提交时限,通过时限提出的交易,其他联网成员有权拒绝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6.2 主动退款义务
  收单行在跨行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对确定的长款有提出贷记调整的义务。
  1.6.3 请款的权利
  收单行在跨行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对确定的短款有提出请款的权利。
  1.6.4 维护持卡人利益的义务
  收单行有配合发卡行维护持卡人利益的义务。
  1.6.5 根据持卡人要求退单的权利
  发卡行在跨行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有根据持卡人正当理由提出退单的权利。
  1.6.6 对疑问交易退单的权利
  发卡行在跨行交易完成资金划拨后,对符合退单条件的交易有提出退单的权利。
  1.6.7 协助追讨义务
  A.发卡行有积极协助收单行,追讨持卡人跨行交易欠款的义务;
  B.收单行在规定时限内发现主动退款有误并提交请款时,发卡行有义务根据收单行提供的交易记录协助向持卡人追讨;
  C.自持卡人提出清户之日起30人,发卡行有协助收单行追索持卡人交易款项的义务。
  1.6.8 收单行代商户承担责任
  收单行有要求商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复的权利;并在商户违反规定时首先代商户承担责任,并保留要求商户承担责任的权利。
  当商户提出清户时,收单行有告知其他联网成员的义务,并保留自商户提出清户之日起150日内向共追索交易款项的权利。
  2 客户投诉处理
  2.1 持卡人投诉
  2.1.1 ATM交易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
  A.持卡人可在收单行出机网点或发卡行投诉,各行(网点)都应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持卡人也可通过发卡行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投诉,各发卡行应向社会公布客户服务电话;
  B.持卡人在收单行出机网点投诉时,出机网点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客户投诉表;检查投诉交易日的ATM日志;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诉表和投诉交易日ATM日志(复印件)上送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C.持卡人在发卡行网点投诉时,受理网点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客户投诉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诉表上送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D.持卡人通过发卡行客户服务电话投诉时,发卡行客户服务中心应对持卡人投诉内容详细记录,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投诉原因
  A.交易成功,ATM未吐钞;
  B.ATM部分吐钞。
  2.1.2 POS交易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
  A.持卡人可在发卡行任一网点投诉,各网点都应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持卡人也可通过发卡行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投诉,各发卡行应向社会公
布客户服务电话;
  B.持卡人在发卡行网点投诉时,受理网点应要求持卡人填写客户投诉表
,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客户投诉表上送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C.持卡人通过发卡行客户服务电话投诉时,发卡行客户服务中心应对持
卡人投诉内容详细记录,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投诉原因
  A.已扣账未打印签购单;
  B.重复扣账;
  C.持卡人否认已完成交易;
  D.持卡人对交易金额有异议;
  2.2 商户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
  商户可向其签约的收单行投诉,收单行必须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商
户投诉资料转交本行差错处理部门处理。
  投诉原因
  A.已打印签购单的成功交易未收或少收到款项;
  B.多收持卡人款项。
  3 联网成员处理
  3.1 操作原则
  A.联网成员对确认的差错,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直接进行差错处理,但在
报文中必须填写相应的差错原因代码。
  B.对确认查询,信息交换中心无需进行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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