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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2.4.2 发卡行的权利和义务
    A.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发行银行卡;
    B.保证本行系统良好运转,正确及时地处理跨行交易信息;
    C.维护本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D.有权使用所有入网机具;
    E.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其他联网成员的不良客户信息;
    F.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持卡人信息。
  2.4.3 收单行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拒绝受理非入网银行卡
    B.有义务受理其他联网成员的入网银行卡;
    C.有义务管理和培训本行特约商户;
    D.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其他相关联网成员提供本行不良商户信息。
  2.4.4 信息交换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B.保证跨行信息交换系统正常运转;
    C.监控跨行信息交换系统运行状况并发布其运行报告;
    D.有权开发与联网联合业务相关的增值服务;
    E.按时提供跨行交易清理数据;
    F.向联网成员通报新增入网卡种信息;
    G.协助入网银行进入网测试;
    H.受理联网成员的查询和协调决跨行业务差错;
    I.向联网成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关业务培训。
  3 全国银行卡网络
  3.1 网络结构
  全国银行卡网络由跨行网络和行内网络组成。跨行网络由总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卡业务处理中心(简称行内中心)和各区域中心,以及各区域中心连接各入网银行分支机构组成。行内网络为各入网银行行内中心连接其分支机构组成。
  网络结构图如下:(图略)
  为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必须合理规划网络结构。对上述网络结构的规划和调整,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论证后确定。
  3.2 网络功能
  总中心负责银行卡异地跨行交易的信息交换,未建区域中心也未实行无中心联合地区的同城跨行交易,也视为异地跨行交易通过总中心进行信息交换。
  区域中心负责本区域内跨行交易信息交换和经区域中心的异地跨行交易信息交换。
  行内中心负责处理本行卡业务和非本行卡交易信息的交换,其信息处理流程和相关规则由各入网银行根据本规范的基本原则确定。
  3.3 网络接入方式
  网络接入方式是指现阶段各入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实现跨行信息交换的路径和方式。
  3.3.1 总中心方式
  入网银行通过行内中心连接总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进行跨行交易的称为总中心方式。
  3.3.2 区域中心方式
  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或行内中心通过区域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进行跨行交易的称为区域中心方式。
  在区域中心方式中,根据POS终端是否直接与区域中心系统连接又分为POS间联和POS直联。POS终端通过收单行系统再连接到区域中心系统的为POS间联,POS终端直接与区域中心系统相连的为POS直联。
  3.3.3 无中心联合方式
  入网银行分支机构没有共建当地跨行信息交换系统,而是通过多路由POS(包括前置机方式)共享,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的,为银行卡跨行交易无中心联合方式。这种方式是先期为解决部分城市内银行卡跨行通用的过渡办法,待全国联网联合网络架构确定后再作调整。
  3.3.4 代理制接入方式
  发卡银行通过与其他入网银行总行签定代理协议,确立代理行与被代理行业务关系,并通过代理行的银行卡网络,将被代理行银行卡作为代理行的新入网卡种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完成跨行交易。
  3.4 信息流程
  在不同的网络接入方式下,跨行业务的信息流程可有不同的路由选择,具体内容见第三章跨行信息流程的有关规定。
  4 统一的联网标识
  4.1 目的
  为规范和发展国内银行卡受理市场,方便商户受理和培训,在开展联网联合业务的同时建立统一的银行卡联网标识。
  4.2 联网标识
  联网标识由“银联”中文字体和象征联合网络的图形组成,由联合组织负责制定,经商标局注册,所有权和使用管理权归属银行卡联合组织,并由其制定联网标识的制作、使用等管理办法。
  4.3 标识使用权
  联网成员在联合组织批准正式开通跨行业务之日起自动取得标识的使用权。
  4.4 标识的使用
  A.联网标识用于各联网成员所有入网的银行卡、终端机具和受理场所,以及各联网成员开展银行卡业务的广告宣传等。
  B.各联网成员应按要求使用联网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C.联网成员在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时,必须宣传、培训统一的联网标识,并要求商户受理所有带有统一联网标识的银行卡。
  D.联网成员在联网联合业务范围之外使用标识的,必须取得联合组织书面同意。
  5 入网与退出
  5.1 适用范围
  本节主要规定了入网银行通过总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的申请和退出条件及程序。
  入网银行通过区域中心接入全国银行卡网络的申请和退出条件及程序,暂由各区域中心参照本规范确定,不得与本规范冲突。
  在无中心联合地区,各入网银行分支机构和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入网银行申请加入联合的条件和程序,暂由当地银行卡联合机构按照银行卡联网联合的基本原则,参照本规范确定,不得与本规范冲突。
  5.2 入网条件及要求
  5.2.1 入网资格
  申请入网的银行卡金融机构必须首先加入联合组织,其他专业性服务机构申请入网必须取得联合组织的特别认可。
  5.2.2 系统要求
  入网银行必须具备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并符合全国银行卡网络技术规范和标准。
  5.2.3 业务要求
  入网银行可以是发卡行或收单行,也可以既是发卡行又是收单行。作为发卡行入网时须遵照执行《银行卡发卡行标识代码及卡号》、《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及《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卡片和使用规范等相关行业标准;作为收单行入网时,其终端机具须符合《银行磁条卡销售终端(POS)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受理IC卡的终端,还必须同时遵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终端标准。
  5.3 入网程序
  5.3.1 申请
  5.3.1.1 书面申请
  银行卡金融机构在取得联合组织成员资格后,可以书面方式向联合组织指定的联网测试机构,即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提出入网申请。
  5.3.1.2 提交材料
  递交申请书时须一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A.作为发卡行要求入网卡片的种类、功能、使用范围及其信息资料、卡样等;
  B.作为收单行从事收单业务的范围、种类及相应机具设备的功能说明等;
  C.联合组织要求附加的其他资料。
  5.3.2 联网测试
  5.3.2.1 测试机构
  对符合入网条件的申请机构的联网测试工作,由总中心组织完成。
  5.3.2.2 测试小组
  由总中心人员和申请机构人员组成。
  5.3.2.3 测试内容
  测试小组根据入网条件和开展跨行业务的要求制定测试计划,对申请机构的卡片标准、网络技术条件进行审核,对机具和服务功能、交易种类等进行联网测试。
  5.3.2.4 测试步骤
  通过完成功能测试和并发、压力等性能测试,测试小组写出测试结果报告。对测试合格的,进入验收阶段;测试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机构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修改;对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通过测试的,联合组织暂不批准其入网。
  5.3.3 验收
  5.3.3.1 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联合组织或其指定机构组织有关方面的技术及业务人员至少三人组成(曾参与联网测试的人员不得参加)。
  5.3.3.2 验收过程
  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并按验收方案完成验收工作,写出验收报告。
  5.3.4 运行
  验收合格的申请机构,由总中心上报联合组织批准后,与总中心签订《银行卡跨行业务资金清算协议》,正式上网运行。联合组织向社会公布该机构正式成为联网成员,开通银行卡跨行业务。
  5.4 退出联网
  5.4.1 退出情形
  退出联网情形分为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5.4.2 主动退出
  以下情况可由联网成员主动退出:
  A.由于停办、出售银行卡业务的;
  B.由于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办理银行卡业务的。
  ·退出成员至少在中断联网之前一个月向联合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接到联合组织书面回复后开始办理退出手续。
  ·退出成员须结清因银行卡联网交易与其他联网成员产生的资金结算及差错处理等所有遗留问题。
  ·从中断网络连接之日起,退出成员不得继续使用联网标识,并且有义务消除因退出行为对联网标识产生的不良影响。
  ·退出成员对联网联合业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在5年内负有保密义务。
  ·联合组织将该联网成员退出联网的消息及有关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5.4.3 强制退出
  以下情况可由联合组织强制退出:
  A.不按规定履行联网成员义务或滥用权利,严重影响跨行交易顺利进行的;
  B.造成其他联网成员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联网联合声誉,经指正,在合理限期内仍未改正的。
  ·联合组织在认定某联网成员有上述严重违规情形的,有权在中断网络连接之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该联网成员办理退出手续,处理相关事宜。
  ·联合组织将该联网成员强制退出的消息及有关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被要求强制退出的联网成员必须结清因银行卡联网交易与各联网成员产生的资金结算及差错处理等所有遗留问题。
  ·从中断网络连接之日起,退出成员不得继续使用联网标识,并且有义务消除因退出行为对联网标识产生的不良影响。
  ·退出机构对联网联合业务的相关信息资料,在5年内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市场规则

  1 商户发展
  1.1 签约
  A.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入网银行应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发展新商户。由商户选择一家入网银行为签约收单行;
  B.在本规范执行之前已与商户签约,且签约内容未包含本规范中相关条款的,收单行需与商户重新签约或签定补充协议;
  C.特约商户必须能够受理所有入网银行卡,所布放的POS能受理本规范要求的所有跨行交易种类;
  D.收单行受理其他入网银行的银行卡,应执行相同的手续费率;
  E.收单行与商户议定的手续费率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1.2 统一标识
  各联网成员所发展商户的机具、设备须按联网联合有关规定张贴统一的联网标识;商户收银台须摆放或张贴统一的联网标识。
  2 商户培训
  2.1 收单行要求
  收单行有义务做好商户的培训和再培训工作,要根据商户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如人员流动,经营范围改变等,进一步做好商户的培训工作,提高商户查验和受理卡片、交易操作等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2.2 培训要求
  A.收银员必须能辩识联网联合标识;
  B.收银员必须了解、掌握入网银行卡片的受理要求;
  C.收银员必须掌握机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D.收银员必须掌握各种凭证的正确使用方法;
  E.财务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相关结算知识和差错处理的方法。
  2.3 培训内容
  A.机具的基本使用方法和简单的故障排除方法;
  B.可接受的银行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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