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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更名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更名的通知
 (银发[2001]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和地(市)支局的职能作用,充分体现外汇业务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在地设立的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省、自治区名称)分局,在上海、天津市设立的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天津市分局;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设立的分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分局;在地(市)设立的支局更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名称)中心支局。
  上述机构更名后,原有职责和机构级别保持不变。更名后的机构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启用新的印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的更名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负责所属地(市)支局更名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人事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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