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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
 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20日 财税〔20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务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始继续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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