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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自查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会〔2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中央直管企业: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保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财会〔2001〕18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就本次执法检查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执法检查自查阶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查阶段的时间安排问题。各地区、各部门组织的单位自查,原则上应按照我部财会〔2001〕18号文件要求于2001年5月20日前将自查阶段情况及《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以下简称《自查汇总表》)报送我部。个别地区和部门如期上报自查阶段情况及《自查汇总表》有实际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应超过6月20日。
  二、关于中央单位(企业)自查组织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含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由本部门自行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将本部门《自查汇总表》分别报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由中直管理局和国管局统一汇总后报我部。铁道部系统的《自查汇总表》直接报送我部。
  财务关系隶属财政部的中央企业自行组织《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汇总表》直接报送我部。
  中央单位(企业)可根据财会〔2001〕18号文件所附《会计法执法情况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格式,自行印制《自查表》和《自查汇总表》并按上述要求填报、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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