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
 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5日 国税发〔20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适应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银行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天(含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不含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三、对纳税人2001年1月1日起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在180天(不含18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可冲减当期应税营业额。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