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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加强法医学科学研究。各级检察机关的法医技术人员都应在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开展以应用为主的科研活动,建设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法医检察鉴定工作。法医技术人员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或科研成果者,除组织交流或推广,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有重大突破者应破格晋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件检验是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提供科学证据的专门技术手段。

 第三条 文件检验的任务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中的有关笔迹、印章、印文、票据、商标、文印品、印刷品、以及纸张、墨迹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四条 文件检验的工作范围是:
  一、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案件中的文检物证材料进行检验和鉴定。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和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的有关文检物证材料,进行审查复检。
  三、对上级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送检的文检物证材料。经检察长批准,方可进行检验。

 第五条 文件检验鉴定权必须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文检技术人员来行使。技术职务尚未评定前,经省级检察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行使鉴定权。

 第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由所在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决定。

 第七条 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出庭作证,宣读鉴定结论。对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文检鉴定中的问题时,鉴定人应予以解答,与鉴定无关的或具体技术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第八条 文检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刑事技术人员工作守则》,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负责,严格保守案情机密。

第二章 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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