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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部门规章》(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8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
 (1987年12月18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上海分局、代办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对于台胞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问题,请按下列意见办理:

 一、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就其发明创造向我专利局申请专利,取得专利保护;

 二、台胞向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字样,而应使用“中国台湾”;

 三、在办理专利申请过程中,为了保证我专利局与台胞专利申请人的正确通讯联系,台胞申请专利时,可委托在大陆的亲、友代办,并使用其通讯地址。在大际委托亲、友有困难的,在大陆境外提交专利申请时,可全权委托设在香港的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永新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办理;在大陆境内提交专利申请时,可直接向我专利局提交或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直接向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应提供确切的大陆联系地址;

 四、我国已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台胞与大陆同胞一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就其在我专利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规申请办理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优先权手续;对其提交的以在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提交的第一次正规申请为基础向我国要求的优先权证明,我专利局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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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号标题日期
1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19930329
2 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失效] 19890419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6号)--废止部门规章 2001112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一号)--有关专利工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99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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