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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
 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
 统计局关于印发《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1年2月12日 体群字〔2001〕6号)


  现将《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保证国家获取客观准确的国民体质资料,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民体质监测是指国家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条 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 (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
  第四条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第五条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作规范、结果准确。
  第六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国务院体育、教育、卫生、计划、科技、民族、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儿童青少年(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第二章 网络构建与职责

  第七条 国家建立由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省(区、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监测点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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