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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
 做好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社会保障费征缴,现就各地公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范围。各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按季或按月定期公布统筹地区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实行税务征收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及时汇总数据,按时发布有关情况。
  二、公布指标。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应征缴额、实际征缴额(不含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收缴率;社会保险费增收额、增收率;欠费回收金额、回收率等。
  三、公布方式。各地要选择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影响的重要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并与新闻单位建立稳定的联系渠道。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对欠费大户的名单也要同时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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