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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3日)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1年3月9日 财会〔2001〕101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经审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财会〔2000〕1033号文件和财会〔2000〕1037号文件批准78家会计师事务所换发新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近日发现,部分上市公司200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仍以换证前原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出具。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协字〔2000〕56号)和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换发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财会〔2000〕1001号),现将证券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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