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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意见
 (2001年3月26日 国经贸中小企〔2001〕290号)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大力加强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整体竞争能力,根据《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工作重要性认识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现象较为普遍,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产品质量差的主要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设备陈旧、装备落后、人才缺乏,有些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检测设备;二是大量的中小企业质量意识不强,质量管理松弛,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缺少产品质量检验和控制;三是部分企业片面追求产量,忽视产品质量,偷工减料,低价、低劣产品充斥市场。
  加强我国中小企业质量工作,提高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全面提高我国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保证良好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把中小企业质量工作推向前进。
  二、淘汰落后,优化结构
  1.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6号、〔2000〕第16号)、《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4号)。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运用有效的经济调控措施,予以淘汰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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