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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1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4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
 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计价格〔2001〕434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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