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人员装备配备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公安
 交通警察队人员装备配备标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交管〔1994〕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畅通,我局参照有关规定并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特点,经商公安部政治部、计划装备司同意,制定了《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人员装备配备标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的实际,努力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人员编制,各地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7号文件)的精神,解决人员编制问题。招收交通警察的程序、办法以及新干警上岗的培训等有关问题,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录用、培训等有关规定。

                          1994年6月30日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人员装备配备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伍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提高交通警察管理高速公路的能力,适应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车辆检查和交通安全宣传及协同追缉逃犯、应付突发事件等执行勤务的需要,保证高速公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全面执行交通管理任务的是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大队)。

第二章 交通警察队的设置标准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按下列标准设置: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组建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高速公路,按每40公里至60公里的管辖路段,设置一个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同时兼顾属地原则;
  对高速公路总里程在40公里以下的,可设置一个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

第三章 人员配备标准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队的人员,包括队部警察、路面巡逻警察(以每小时高速公路上保持3辆车巡逻,每车两人同时在路面巡逻计算),配备标准分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