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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燃油加油机
 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1年4月6日 质技监办发〔2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的要求,保证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相应的补充说明、检验报告、考核大纲及有关标志、证书的格式,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说明


  二、《防爆检验合格》标记格式
  三、整机防爆检验报告
  四、《防爆改造检验证》格式
  五、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人员考核大纲
  六、防爆检查人员资格证格式

附件一:     《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


          防爆检验工作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说明

  一、抽查对象
  燃油加油机的整机防爆检验,以取得生产税控加油机资格的企业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上述双方简称改造单位)取得防爆检验资格的人员为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并以改造单位为单元,将完成检验并合格的设备汇总,报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改造单位检验合格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检验工作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对抽查不合格的,应加倍抽查,再不合格的应对该改造单位改造的所有加油机进行检验。
  二、《防爆检验合格》标记及发放程序
  改造单位聘请有资格的检验员检验合格后,将检查情况全部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抽查的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确定抽查比例,组织省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按照确定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合格后,省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按照上报供抽查的设备数量,给抽查前执行检验的改造核发检验合格标记,由抽查前执行检验的改造单位逐台进行张贴。检验合格标记按照相应的要求填写。《防爆检验合格》标记样式及要求见附件二,标记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要求统一制作。
  三、检验报告
  执行检验的改造单位和执行抽查的省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后,必须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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