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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001年3月9日司法部令第6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七)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十)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十二)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十四)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十六)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十七)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十八)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十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抢夺案)。
  (二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下的(敲诈勒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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