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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石化股份
 有限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意见的复函
 (财办企[2001]56号 2001年2月9日)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石化股份公司住房补贴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国石化[2001]财字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00年2月25日成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对职工的住房资产和相应的住房周转金等均留在存续企业,没有投入股份公司。考虑到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遗留问题这一特殊情况,对股份公司无房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按规定补发1999年逐月补贴,可由集团公司直接承担,随同集团公司存续企业的住房补贴,一并按照我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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