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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1年3月5日 国税函〔2001〕17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城区与高速公路的接连线路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公路建设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城区内的机动车道属于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和县道的组成部分除外),不属于公路范畴,对其建设占用耕地按一般建设项目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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