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管理办法

  第七条 被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职责:
  (一)根据国际标准或指南制定认可准则,按照认可准则开展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员培训机构的认可工作,并将认可结果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根据国际标准或指南制定注册准则,按照注册准则开展评审员的注册工作;
  (三)对已获认可的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员培训机构和评审员的工作实施监督;
  (四)负责受理与认可或注册有关的申诉和投诉;
  (五)参加国际认可组织,开展多边或双边认可活动及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等有关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事项;
  (六)向授权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七)履行授权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八条 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员培训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认可机构认可范围内的认证、检验、测试、培训工作;
  (二)承担政府部门指定的认证、检验、测试、培训工作并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上述工作情况;
  (三)负责受理与认证有关的申诉和投诉;
  (四)参加国际认证活动,与国外认证机构开展认证合作;
  (五)对已获认证的企业是否继续保持认证水平进行监督检查;
  (六)履行政府部门指定和认可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认可机构未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授权不得从事进出口质量认证的认可工作。
  第十条 从事认证、检验、测试、培训的境内外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员培训机构,未经被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取得相应的认可证书并向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或未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及被授权的认可机构许可,不得从事进出口认证、检验、测试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认证、认可的工作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得评审员注册机构注册并经相关机构聘用后,不得承担进出口认证、认可工作。
  第十二条 境内外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原则申请产品认证。未经评定合格、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证书或报告的,不得使用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假冒或转让认证证书、检验证书、测试报告和产品认证标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