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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管理办法

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管理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 2001年3月7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领域的第三方质量认证认可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管理包括认证管理和认证的认可管理。认证管理包括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管理;认证的认可管理包括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员培训机构的认可管理和评审员的注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管理本辖区进出口质量认证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管理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的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工作的规划和规范;
  (二)授权认可机构开展进出口质量认证的认可工作;
  (三)授权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员培训机构承担指定的认证、检验、测试、培训工作;
  (四)对认可机构的认可结果进行公告;
  (五)对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机构的工作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受理对授权的认可机构的投诉;
  (七)负责协调境内外与进出口质量认证认可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管理进出口质量认证工作的职责:
  (一)负责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与进出口质量认证工作有关事宜,推动所辖区内进出口质量认证工作的开展,并对认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二)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实验室、评审员培训机构及评审员依法从事认证工作进行保护,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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