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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四)采取上述形式建立的造纸林基地,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确认所有权或者经营权。
  四、造纸林基地建设的资金与管理
  (一)凡是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企业可按消耗每立方米木材提取10元以上,一般不超过20元的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制浆造纸产品的成本。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制浆造纸企业自行确定,目前已经高于提取标准的可不再降低。
  (二)国家扶持造纸林基地建设的资金政策。
  1、国家适当安排一部分专项投资、支持造纸林基地建设。
  2、造纸林基地建设贷款纳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根据林业特点确定信贷政策,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宽限期,并允许以林地、林木资源作抵押。
  3、国家财政按现行规定继续给予林业项目中速生丰产林贷款的贴息,并适当增加贴息比重。
  (三)新建和扩建以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项目,要落实造纸林基地,明确配套建设造纸林基地所需投资的来源,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四)造纸林基地建设资金要在银行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取消造纸林基地林木采伐计划,中止其采伐,取消有关的优惠政策和银行贷款。
  五、造纸林基地的林木采伐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制浆造纸工艺要求、林木生长条件等,依法合理确定造纸林基地森林、林木的主伐年龄、轮伐期和间伐期。
  (二)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清楚,形成一定规模的造纸林基地的林木利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执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制度。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编制造纸林基地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限额,并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可将造纸林基地实行计划单列,对造纸林基地抚育间伐的采伐指标实行单报单批;各地区在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要确保造纸林基地木材采伐指标的落实。造纸林基地生产的木材,要定向用于制浆造纸。
  六、其他相关政策
  (一)制浆造纸企业建立的各种形式的造纸林基地与林业企业等建立的定向培育制浆造纸原料林基地同等对待,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待遇。
  (二)对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造纸林基地生产的原木,其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其他地区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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