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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
 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3月8日 财税〔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以及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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