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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教电〔2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改革是高教领域一项重要、复杂和长期的改革,事前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事前高等学校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贯彻积极、坚决、稳妥、审慎的原则。2000年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高等学校的共同努力,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管理,加大了对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罚力度,采取了配套措施制止“双轨”收费,各种乱收费得到了明显治理,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个别地方和学校没有全面理解和执行《通知》的规定,仍然存在着收费偏高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是我国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第一年,也是执行“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落实好各项配套政策,保证“十五”高教工作开好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一定要讲政治,讲大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2001年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这项工作规范运行,确保高校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的总体工作,继续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2001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不得提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出台任何新的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继续实行免收学费制度。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已对上述某些专业的学生收取一定学费的,2001年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等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双轨”收费。坚决纠正以各种各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等乱收费行为。严禁向学生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要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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