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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三章 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和注册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人须填写《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适用的产地范围;
  (二)生产或形成时所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质量特性;
  (三)生产产品的质量情况与地理环境(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或者结合)的相关资料;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地理标志申请后,依据如下原则进行评审:
  (一)产品名称应由其原产地地理名称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
  (二)产品的品质、品味、特征、特色和声誉能体现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享有威名;
  (三)在生产中采用传统的工艺生产或特殊的传统的生产设备生产;
  (四)其原产地是公认的,协商一致的并经确认的。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评审的依据如下:
  (一)历史渊源、当地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
  (二)标记产品原有的标准(包括工艺);
  (三)申请人提供的经确认的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指标和试验方法;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要求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五)申请人提供的其它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所受理的入境货物原产地认证标记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出境货物地理标记认证申请后,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原产地标记注册程序》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经审批合格的,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颁发证书。
  出境货物原产国标记注册的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签发原产地证书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生产制造厂商可在其产品上施加原产地标记“中国制造/生产”字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加。
  第十二条 服务贸易中的原产地标记,申请人应提供该项服务的权利证明和服务性的依据,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验证,对符合标准的,签发《原产地标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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