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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3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设立原产地标记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原产地标记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制、修订;
  (二)受理入境原产地标记申请,办理原产地标记的注册审批;
  (三)统一发布原产地标记认证的种类和形式;
  (四)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应的模式,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的申请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已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每半年一次公开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第二章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使用原产国标记的产品包括:
  (一)在生产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二)含有进口成份,并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
  (三)标有原产国标记的涉及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进口产品;
  (四)国外生产商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商品;
  (五)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产品;
  (六)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的产品。
  第六条 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包括:
  (一)用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或来自其它特定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
  (二)以非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来自该地区或其它特定地区,但该产品的品质、品味、特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制造或形成的产品,也视为地理标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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