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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3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原产地标记管理工作,规范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原产地规则协议》等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注册等原产地标记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原产地标记包括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记、标签、标志、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第五条 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有“中国制造/生产”等字样的产品;
  (二)名、特产品和传统的手工艺品;
  (三)申请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产品;
  (四)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反欺诈行为的货物;
  (五)涉及原产地标记的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的商品;
  (六)根据国家规定须标明来源地的产品。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原产地标记实施注册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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