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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合字〔2000〕6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原商业银行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有关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第11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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