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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条例
 (中央军委 2001年3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事业的发展,加强军事理论建设,提高军队战斗力,根据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和未来军事斗争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开展战争与作战理论研究、国防与军队建设理论研究以及相关的其他军事理论研究活动(以下称军事科学研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军事科学研究是确保军队履行职能、夺取军事斗争胜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军事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是探索战争规律与战争指导规律、探索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规律,为遏制战争、赢得战争,加强国防建设与军队建设,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第四条 开展军事科学研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军事科学研究方向;
  (二)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打得赢”、“不变质”的要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推动军事实践的发展,为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服务;
  (三)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出发,借鉴外军有益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手段,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理论;
  (四)实行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争鸣,活跃学术思想,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民主和谐的研究氛围;
  (五)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军事利益。
  第五条至第七条(略)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略)

第三章 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二条 军事科学研究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五年计划主要是依据同期军队建设和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对重要现实问题和基础理论的研究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五年计划通常由军区级以上单位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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