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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第七十八条 若募集资金尚未全部投入计划项目,应披露具体运用情况。募集资金若存放在金融机构,应披露金融机构的名称。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第十六节 股利分配政策

  第八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税后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若已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明确说明以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审计的可分配利润数较低者作为利润分配标准。
  第八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近三年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实际分配情况。
  第八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政策。
  第八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发行当年的分配股利计划。若不准备分配股利,应披露原因。

第十七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章节披露。

第十八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八十五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章节披露。

第十九节 附录和备查文件

  第八十六条 附录是招股说明书不可分割的部分,在指定报刊上刊载的配股说明书和增发招股意向书可不披露附录的具体内容,但应列明附录和备查文件的目录。附录应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主要包括:
  (一)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全文(如有);
  (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模拟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重组进入发行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如有);
  (三)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
  第八十七条 发行人应将整套发行申请文件及发行人认为相关的其他文件作为备查文件,并告知投资人查阅的时间、地点、电话和联系人,备查文件在互联网上披露的,应披露互联网网址。
  发行人可列示备查文件目录,至少包括:
  (一)公司章程正本;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合同;
  (四)承销协议;
  (五)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原件;
  (六)盈利预测报告及其审核报告的原件(如有);
  (七)不同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如适用);
  (八)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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