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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二)承销期的起止时间(注明如何计算起止时间,可不确定具体日期);
  (三)全部承销机构的名称及其承销量;
  (四)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审计费用、验资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用及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应当列出主要的明细项目。
  第三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应根据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新股上市前的重要日期,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布日、发行公告刊登日、申购期、资金冻结日期、预计上市日期等。

第四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五条 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章节披露。

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应披露注册中、英文名称及缩写,股票上市地,股票简称及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时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等。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简单介绍公司成立及历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以方框图或其它形式披露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权益投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以及其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若涉及自然人股东,应披露该自然人的姓名、简要背景及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等。若涉及法人股东,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股权的构成情况,成立日期、主要业务、注册资本、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等。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的主要业务、注册资本、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最近一年基本财务状况(应注明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若主要从事对外投资,应披露对外投资及其风险管理的主要制度。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有关章节披露。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及其所控制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并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解释。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对同业竞争的解释应包括相同、相似业务的客户、市场差别以及对发行人的客观影响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披露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对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同业竞争,发行人应在“特别风险提示”中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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