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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扉页中作“特别风险提示”,提醒投资人关注发行人面临的突出风险。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增发未作盈利预测的,应在“特别风险提示”中披露原因,并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发行人应在“特别风险提示”中作如下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发行人××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等)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该审计意见全文及相关附注。注册会计师已对该事项出具补充意见,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已对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也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概览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本部分起首声明,概览仅为招股说明书全文的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本节简介发行人基本情况、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盈利预测数据、本次发行概况及募集资金主要用途等。

第三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十条 招股说明书应载明编写所依据的法规,发行人内部批准本次发行的程序,核准本次发行的部门。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至少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相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二)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
  (五)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六)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七)股份登记机构;
  (八)收款银行;
  (九)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十)其他。
  第三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每股面值、股份数量;
  (二)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发行人若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应披露分类标准;分类中若有战略投资者,应披露其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系及配售的数量;
  (四)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
  (五)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新股上市的时间安排(不能确定具体时间的,可以某一时间为基准点计算);
  (七)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第三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至少披露与本次承销和发行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承销方式(包销或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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