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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9号)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于2001年2月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郑筱萸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药品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主要环节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药品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职能范围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以及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单位。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以及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负有领导、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及统计规章制度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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