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第十六条有关主承销商回访的规定”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2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
 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48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现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在2000年度主承销的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的上市公司进行回访。其中,对于2000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年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对于2000年下半年以后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待2001年中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0号)、1999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53号)同时废止。
                        
二00一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包括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二、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需要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应在推荐函中说明内核情况并填报核对表(见附件一);对于主承销上市公司配股、增发,应出具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见附件二),并填报核对表(见附件三)。
  三、证券公司应指导发行人建立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发行人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所承担的相关责任,为发行人的股票发行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义务。
  四、证券公司推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
  五、证券公司在与发行人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发行人调阅与本次股票发行有关的未公开的法律文件和财务会计资料。
  六、证券公司应成立内核小组,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内核小组的职责、人员构成、工作规则等进行适当调整,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并将内核小组的工作规则、成员名单和个人简历报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备案。
  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当恪尽职守,保持独立判断。
  七、证券公司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推荐函。
  推荐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推荐函应当由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注明签署日期。
  八、对于发行人的不规范行为,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尽职调查报告或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因发行人不配合,使尽职调查范围受限制,导致证券公司无法做出判断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出具推荐函。
  九、证券公司应建立发行承销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至少应包括推荐函、核对表、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配股和增发)、内核小组工作记录、发行申请文件、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可随时调阅工作档案。工作档案保留时间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受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配合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编制招股说明书,对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负责报送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并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十一、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后,进入静默期,除已公开的信息外,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本次发行的任何信息。承销团成员的分析员作出的有关发行人的研究报告不得对外发出,直至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文件公开后,方可进行相关的宣传和推介活动。
  十二、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使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经纪部门、自营部门在信息、人员、办公地点等方面相互隔离,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十三、证券公司应建立股票承销工作的协调机构,并指定内部独立部门负责发行期间的监控和综合协调。
  十四、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证券公司应当组织发行人做好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公开募集文件内容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发行人的情况。
  十五、在发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承销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推介、定价、申购、该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如已上市交易)及发行组织工作等内容。
  十六、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见附件四),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之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十七、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推荐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附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


     二、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尽职调查报告必备内容
     三、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
     四、主承销商关于股票发行回访报告必备内容

附件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主承销商核对要点

第一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要事项

  一、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发行人的设立方式为:
  2.发行人是否设立三年以上?
  3.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如发行人设立不足三年,原企业是否盈利?
  4.发行人最近三年内是否无重大违法行为?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无虚假记载?
  6.发行新股后发行人预期利润率是否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如有盈利预测,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
  7.前一次发行的股份是否已募足,且间隔一年以上?
  8.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是否不低于5000万元?为  万元。
  9.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新股后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是否不低于25%?为  %。
  10.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额是否不低于发行人拟发行股份总额的35%?为
  %。
  11.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是否不低于15%?为  %。
  12.发行新股后持有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是否不少于1000人?
  1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4.发行人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是否不低于30%?为  %。
  15.发行人发行前一年末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不高于20%?为  %。
  16.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出资金额是否未超过注册资本的20%?比例为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17.股东大会是否已按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18.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是否合法有效?
  19.如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上市事宜,授权的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设立及主体资格
  20.发行人是否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1.发行人设立是否不存在违法违规或重大不规范行为?
  22.发行人是否依法取得了有权部门的设立批准?批准的部门是:
  23.发行人设立时是否进行了资产评估(如需要)?评估机构是否有证券从业资格?为:
  24.发行人设立时是否进行了验资?验资机构是否有证券从业资格?为:
  25.发行人是否依法召开了创立大会?
  26.发行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7.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从验资日至注册登记日期间是否发生有关资产、负债、损益的变化?如有,是否明确了有关利益关系?
  28.如属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是否按《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29.由原外商投资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否已对原合同、章程进行修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批准的部门是:
  30.如属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31.发行人发行的股份是否同股同权?
  32.是否存在发起人出资不实及重大出资财产争议的情况?
  33.设立时对原企业债务的处理是否已征得大额债权人的同意,是否不存在金额较大的潜在债务纠纷?
  34.发行人在设立及运作过程中是否不存在侵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35.发行人的设立和出资是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主要是:
  36.发行人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是否不超过50%?上述比例,
  发行前按母公司报表计算为  %;按合并报表为  %。
  发行后预计按母公司报表计算为  %;按合并报表为  %。
  四、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37.发起人或股东目前是否依法存续?
  38.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39.是否存在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情况?
  40.如原存在但已进行了转让,是否确信已履行完有关法定程序,是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1.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2.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不存在法律障碍?如有,主要是:
  43.如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
  44.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投入的权益是:
  45.若存在以无形资产出资或折股的,是否详细披露了无形资产的内容、出资或折股的方式和比例、评估的具体情况等?投入的无形资产是:
  46.发行人是否拥有主营业务的商标所有权?
  47.发行人是否办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权属证书的取得或变更登记手续?
  48.发行人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包括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取得方式为:
  49.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实物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是否已有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50.是否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其他主要股东或有实质控制权股东的基本情况?实质控制人是:
  51.是否披露了发行人所有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境内或境外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