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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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