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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评选办法(试行)

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评选办法(试行)
 (2001年3月17日 建设部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质量兴业”方针,鼓励广大建筑装饰企业发挥创造性,争创精品工程,运用典范工程的示范作用,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美化社会环境和人居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经建设部批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决定设立中国建筑装饰行业工程的最高荣誉奖。奖名暂定为中国建筑装饰工程金奖,以下简称“金奖”。
  第二条 获奖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设计创意与工程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工程。获奖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正式注册登记的从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金奖”由建筑装饰工程的主承建单位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和有关单位推荐。“金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金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数额约为80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金奖”建筑装饰工程的评选范围:
  1、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等旅游度假性建筑装饰工程;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2、商业服务设施建筑装饰工程;港口、码头、候机楼、候车(船)厅等交通设施建筑装饰工程;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类建筑装饰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3、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的修复性建筑装饰工程;纪念性建筑装饰工程。
  4、确属优秀的单项建筑装饰工程项目,也可申报“金奖”,其中建筑幕墙工程,幕墙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它单项不受规模限制。
  第六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我国企业设计、施工的境外工程;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施工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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